《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试用期的时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适用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要取得劳动者同意,否则,其延长决定无效。
胜诉裁决后请求中院予以执行,但是在公司没有任何的银行账户、其他财产,也并不知道任何其他财产线索的情况下终结了执行程序。于是笔者就考虑是否可以根据执行规定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以早日实现债权。
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3-01-15实施日期2013-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员工被确定为不胜任工作,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环节。
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如何理解“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在实践中也是一个争议性问题,本期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 定带来不利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立法本意是,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当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出现少发、迟发劳动报酬的情形时,法律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担风险。而用人单位有悖诚信、故意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在法庭上,证人不来但写证词并按了手印,这样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只有证词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大学生主要是全日制学校的大学生,除极个别例外情况,基本上已经年满16周岁,特别是大三大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由于社会需求、个人发展、就业压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
购房合同中违约金约定过高,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减少违约金。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劳动争议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随着市场经济步伐的加快,很多企业采取了劳动派遣的用工方式来加大效率。那么,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真的可以被单位无故退回?如果劳动派遣员工被退回后应如何妥当处理呢?相信这是很多劳务工想知道的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每周工作5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为全社会所接受。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 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