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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后应如何妥当处理?

2019-12-22 19:52:54  点击:

  退回情形一: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务派遣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其中,按第7-8项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补偿金及代通金(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除外)。

  退回情形二: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劳动派遣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其中,按上述第1项退回的劳动者,除派遣单位除维持或提高原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绝续签外,劳务派遣单位终止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前述第2项退回,劳动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退回情形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送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一条(裁员)规定情形的;

  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退回后的处置: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动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此时,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行政处罚)

  退回情形四:

  下列派遣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等约定对劳动者进行合理重新派遣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派遣单位可按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者劳动合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双方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的,法院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1、遣期限届满的;

  2、劳务派遣协议解除的;

  3、三方事前约定或者事后达成合意的;

  4、用工单位不履行义务,派遣单位主动撤回劳动者的;

  5、依据《派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派遣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协商后退回的;

  6、违反法律规定派遣进行整改的;

  7、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确需退回的。

  退回情形五:

  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依据不足的,应承担如下行政责任:

  劳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人才派遣单位,吊销其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

  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诉请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或者:

  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依据不足,派遣单位未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为一个月)进行合理重新派遣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诉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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