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验

未成年人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04-05 17:18:31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三个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进一步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将执行权力关进量身定做的制度铁笼。其中,《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坦言,过去没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导致一旦纳入失信名单就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不规定纳入失信名单期限,不利于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对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

    据孟祥介绍,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目前主要有三种,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报告、法院依职权调查。由于当事人的调查手段还比较有限,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然要承担主要的财产调查责任。

    新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

    实践中,执行案款的收取方式有多种,很难做到一一对应。为此,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在充分借鉴各地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细化执行案款收取、发放、提取流程;增加对查封、扣押物品收发情况的管理;规定“一案一账号”的执行案款归集管理方法,力求实现执行案、款、人的一一对应。

    据孟祥介绍,《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特别用八个条文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部门、物品的清点与交接、特殊物品的处理、解封后的发还期限以及物品的提存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重案款、轻物品”的执行款物管理观念的转变,将为人民法院做到执行款、物并重管理、规范管理、细化管理奠定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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