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4月,赵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开票员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8年6月30日,该公司因市场萎缩,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没有为赵某某出具离职证明,使赵某某在再找工作时被拒。赵某某找到该公司,该公司一定要赵某某声明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赵某某不同意而未开成。同年10月底,赵某某以申请劳动仲裁为由,提醒该公司,该公司才为赵某某出具离职证明。
赵某某认为该公司未及时向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失去了就职高薪职位的机会,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经仲裁、法院判决,以赵某某离职前的收入水平,该公司赔偿赵某某120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若公司因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造成员工损失,法院可判决公司依法支付赔偿金。
所以,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是员工离职的完结,HR一定要依法、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好离职手续。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离职证明虽然不属于合同内容,但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
离职证明对单位而言,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终结劳动关系的最明确的证据,是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公示。对离职员工而言,是转移社保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和必要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离职员工不配合工作交接,公司也必须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若因公司未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离职员工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赔偿。
开具离职证明又应该注意哪些细节呢?
离职证明虽然只是一个小材料,但是其中也包含了必备项和可备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离职证明必须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离职证明必须注明以上法律条例中注明的必备项,同时还应写明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
除此之外,离职证明也可作为产生劳资纠纷时的重要凭证。基于其用途,离职证明还应该包含一些可备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入职日期、离职日期,所在部门、担任职务及其他竞业协议需交代的事项。
开具离职证明时,还应注意一些细节:
1.工作年限或在职时间不能随意填写。有时候劳动者基于增加工作经验或其他原因的考虑,要求单位多写在职时间或工作年限,此后却因各种原因导致争议,从而对单位不利。
2.不能按照劳动者意愿随意填写离职原因。根据立法规定,离职原因并不是必要项,可写可不写,但不能意愿随意填写,否则,有法律风险。
3.员工严重违纪被辞退,可不开具离职证明。如果员工是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公司可为其开具开除证明书,而非离职证明。
4.离职证明最好一式两份。离职证明是一段劳动关系结束的凭证,也是这份工作经历的凭证,所以离职证明最好开2联,公司留存一份,员工留存一份。并且为了离职证明的权威性,在公司存根、员工留存的两联离职证明间可盖骑缝章。
转载自:张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