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确已履行不能,用人单位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承担经济补偿支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超过法定试用期”并不能当然理解为“超过法定最长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并非只有超过法定最长试用期一种,二次约定试用期亦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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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用人单位却借用“员工培训”名义,没有明确培训内容、没有合理的培训考核制度,且无故随意延长培训期限,并在培训期间发放工资明显低于平常工资水平,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以此妄想达到不用支付劳动补偿金的目的。对于明显没有明确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合理考核等虚假式员工培训,变相长时间闲置劳动者的,系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近日,一条新闻上了热榜:唯品会一名员工吴某因为收受供应商 8 杯咖啡和 2 盒口罩被公司解雇,这起劳动争议诉上法庭后,一审和二审都判定:唯品会需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8 万元。
职场的打工人们一般都知道申请离职需要提前30日向公司申请,甚至有一些公司还规定应当经过领导审批之后招聘到新的员工入职方可离职。但是其实不然,离职时间要看你与公司建立的聘用关系是什么?
离职证明对单位而言,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终结劳动关系的最明确的证据,是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公示。对离职员工而言,是转移社保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和必要材料。
大家好,这里是共享法律计划,别人一般只会告诉你被公司辞退可以去仲裁违法解除赔偿金,而我们会告诉你实际情况却是非常多的违法解除案件最后都输在证明不了你被公司辞退了!
导读: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共享法律计划远程诉讼辅助实际操作中,已经遇到了好几起涉及检讨书或认错书的案件,这里我们可以非常明确的告诉所有的劳动者,一定不要签!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清理涉及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为契机,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原有4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作清理整合。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实在劳动争议领域人社部发布的文件有时候处于很尴尬的境地,作为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部门,不免对一些劳动争议问题发表意见甚至是部门规章,劳动争议案件在我国除少数的一裁终局案件外均是一裁两审制,尽管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但只要当事人有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就不再生效,最终决定案件结果的是人民法院。
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的小宪法,对于公司人力资源的管理,至关重要。《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的效力,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的规定,成为企业依托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重要条款。
现在计算经济补偿金一律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无论是否有停工待岗还是其他,如果计算下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就按实际算,低于的一律按最低工标准算。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