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验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最低标准

经权律所  Lawyer:卞一凡  2023-09-21 11:54:03  点击:

 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上海市虹口区竞业限制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2017年-2019年)典型案例三:虹口区仲裁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何某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故根据双方约定按何某离职时基本工资20%标准裁决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支付何某2017125日至2017616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本案中,双方依据意思自治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故应按双方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其中,劳动者基本工资5000元,20%1000元,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的,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或补足经济补偿。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三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月补偿标准补足差额;若该标准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除了江苏省、深圳市对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最低标准有明确规定外,浙江省规定约定金额低于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上海市虹口区则完全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即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得低于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标准。然而,在其他地区,在事先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其最低标准是否也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不明确。

         

        经权指引

        根据检索相关案例,如:

        上海地区:

         

        (2021)01民终15927号,李某与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竞业限制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虽然双方签订的《保密竞业协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为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20%,但结合公司支付李某工资情况,该数额明显低于同期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现李某要求按照2480元/月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妥,予以采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补偿金标准,补偿金系用于弥补或填平劳动者在日后择业中因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收入损失,用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所需,一审法院以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补偿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2019)02民终2883号,厉某与上海某机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按月支付的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次,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两年内,厉某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给予厉某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显然,该补偿金额分摊到每个月的经济补偿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额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17)01民终5453号,曹某与上海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约定公司按月给付曹某1,5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但该约定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竞业限制补偿的最低要求,亦有悖于竞业限制补偿用于保障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间生存权利之本义,显不合理,故原审认定公司应以上海市最低工资作为给付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

        曹某主张应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0%为标准作为计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基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地区:

         

        (2021)01民终14222号,柳某与广州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同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公司与柳某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暨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为每月1000元,已低于柳某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的30%,柳某请求按照其月均工资标准的30%计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022)01民终32703271号,林某与某教育科技公司劳动争议

        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员工离职前月基本工资15%,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支付林某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少于林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公司已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林某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18)0106民初2895130050号,谭某与某技术服务公司劳动争议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在乙方遵守其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每月支付乙方1500元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将根据薪酬制度文件调整。因此,双方明确约定了经济补偿数额,本案不适用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的情形。然而,劳动部门法关于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如果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无效,也应依据本条司法解释确定经济补偿金为最低工资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731号,某加工公司与欧某竞业限制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经济补偿的,每月经济补偿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与欧某约定的每月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公司也未向欧某支付过经济补偿,因此,公司请求欧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由以上案例可知,各地裁判口径差异较大。上海法院认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即使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低于30%,也属有效,但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广州法院的判决中则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不能低于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观点二: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即不适用第一款对于不得低于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规定)。

        前述规定和现有裁判口径的标准汇总如下:

地区

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最低标准

江苏省

不低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深圳市

不低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上海市

虹口区

无限制,完全意思自治

其他区

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省

低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0%的,劳动者可要求补足

广州市

观点1:不低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30%,同时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观点2: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若在江苏、深圳、浙江,则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最低标准参照相关规定,并无争议;除此之外,虽然部分地区裁判口径较为宽松,我们仍建议公司约定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因为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员工的自主择业权利,设立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正是补偿员工因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被限缩的择业自由权以及部分生存权,即补偿其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减少的收入。如果基于员工和公司间不平等的地位,双方约定了一个过低的补偿标准,则违背立法本意,会让公司在发生争议时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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