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文龙。
委托代理人杨建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旺。
委托代理人易瑞京、杨一棵,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文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陆文龙向于旺出具借条,称借到于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0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于2013年11月10日前归还。若陆文龙逾期归还,则需支付逾期利息,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另需支付于旺在催讨借款期间实际发生的劳务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同日,于旺划款50万元至陆文龙账户内,陆文龙写下收到50万元借款的收条一张。2013年10月10日,陆文龙又向于旺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向于旺借款50万元在2013年11月10日之前还清,若逾期愿将陆文龙名下的房产供于旺居住及使用。2013年11月27日于旺向原审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查封陆文龙名下的房产,原审法院于同年11月27日出具(2013)杨民保字第13号裁定书,裁定查封陆文龙名下的房产。于旺为此支付保全费5,000元。陆文龙于2013年12月6日归还于旺46万元,于2014年1月14日归还于旺4万元。2014年3月,于旺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陆文龙支付本金50万元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同年12月10日的按银行贷款年利率5.6%的4倍计算的利息10,000元;支付诉前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律师费5,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陆文龙应当按约定及时还款。根据陆文龙归还本金的时间,已属于逾期还款,理应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本案于旺主张陆文龙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不悖,可予支持。对于旺要求陆文龙支付为催讨还款实际支付的保全费,符合双方的约定,亦可予支持。对于旺要求陆文龙支付相应律师费的请求,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3,000元。对陆文龙辩称,借款期限为2个月及已支付利息,缺乏相关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陆文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于旺借款利息10,000元;二、陆文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于旺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000元。
原审判决后,陆文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于旺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个月,且借款当日已经支付给于旺70,000元利息,对此,有证人陈甲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故要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陆文龙不承担还款责任。
被上诉人于旺答辩称:本案处理的是逾期利息,上诉人主张借款期2个月,已经支付了7万元的利息并没有相关书面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要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文龙提供银行明细、证人陈甲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复印件,证明陆文龙在2013年10月10日当天取款7万元交付于旺,证人陈甲原审中因身体原因未能到庭作证。证人陈甲(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天山五村XXX号XXX室)到庭作证称:陆文龙需要借款,其安排陆文龙和于旺见面,双方约定月利息七分,借款期为2个月,2013年10月10日,陆文龙在收到借款后,当场交给于旺7万元。陆文龙对证人证言表示认可。于旺对此认为,对于陆文龙当天取款7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该7万元并未给付于旺,可能是中介费给付了其他人。证人陈甲在原审过程中未出庭作证,且证人证言效力要低于书证,请求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中,于旺为主张逾期利息,向法院提供了借据、收条及银行转账凭证,而陆文龙对此予以否认,主张已经返还利息7万元,对此陆文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现陆文龙提供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10月10日陆文龙卡取7万元,但该款项是否已经交付于旺仅有证人证言予以证明。鉴于证人原审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陆文龙提供的行程单复印件也不能证明证人有不到庭作证的法定事由,且该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故对于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本院难以采信。原审法院不采纳陆文龙的抗辩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据本院核实,根据陆文龙在借据中承诺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于旺主张的逾期利息1万元并未超过实际逾期利息,原审法院支持该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陆文龙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陆文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伊红
代理审判员 姚 敏
代理审判员 王屹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 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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